自媒体时代,请先人道再记录

作者:马涤明 来源:《意林·作文素材》

  信息时代,人人都可以充当自媒体“记者”,在发生紧急事件之时,都面临“记录或冲上去”的抉择。而即便是对专业的媒体记者与职业摄影师,业界也有“首先是人,其次是记录者”的说法。作为一个人,首先考虑的是人道,救援。说到这个问题,人们一定会联想到几年前发生在美国的“摄影师见死不救”,以及20多年前反映苏丹大饥荒惨状的传世摄影之作的照片《饥饿的苏丹》。这张照片获得了普利策新闻奖,但拍摄者南非摄影家凯文·卡特因不堪道德压力自杀。记录,还是救助,至今仍存在激烈争议。

  我赞同先人道,后记录。不管是当年的美国和南非那两位摄影师,还是今天的广州花都区火灾中的手机拍摄者,如果他们当时有能力为人道救助作出贡献,他们就都应该先放下摄影机或手机,去救救处在危难中的生命。有能力救援而不施救,那就太冷血了,公众有权利谴责冷血行为。

  广州这个“42秒残忍拍摄”是否该受到谴责,还是要看拍摄者是否存在有没有能力救援这个问题。如果拍摄者没报警,则该谴责;如果有条件将被困者拉出来,或能够浇水,能递上一部梯子等他都不去做,就应该受到谴责、唾弃。如果他尽到了报警的义务,其他事什么也做不了,站在一边拍摄记录一场公共事件,至少属于一种“中性”行为,即便不值得提倡,但也不至于达到“唾弃”的程度。广东消防的愤怒在于,拍摄者将被困者最后的哭号和挣扎的音像不加选择,不作处理地公开传播,这是最值得争议之处。

  即便是新闻媒体,对涉及恐怖、人身尊严的镜头,也是不可以随意传播的。而火灾中被困者生命最后一刻的镜头,不但涉及个人尊严权利,还涉及家属的感情和权利。于公共利益而言,公开传播残酷恐怖音像,也是对公共媒介秩序的一种侵害。广东消防的愤怒,不是一点道理没有;作为“自媒体人”的公众,应该学会甄别信息传播问题上的合理合法界限。

  (摘自《上海法治报》2016年4月19日)

  【素材运用】信息时代,自媒体“记者”是先行记录权利还是先尽救助义务?记录后的音像传播,是不加选择还是予以处理?这些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但如果本着“人道至尊”的原则,此中界限似乎并不难划定:于前者而言,记录者的生命同样无价,如果危及自身,就应见义智为甚至不为,做好记录就是;对后者来说,维护逝者尊严,尊重家属感情,亦是我们必须谨守的人道。

  【适用话题】争议;尊严;界限;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