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选择怎么生,请允许我选择怎么死

作者:韩延明 来源:《意林·作文素材》

  一、热点聚焦

  2016年2月13日晚,BBC播出了一部纪录片,讲述了英国57岁的西蒙·宾纳,在得了绝症后决定去瑞士进行安乐死的整个过程。西蒙·宾纳毕业于剑桥大学,精通4国语言,拥有自己的疗养院事业。不幸的是,他被诊断出患有运动神经元病,俗称渐冻症。由于目前没有特效药,渐冻症与癌症、艾滋病等疾病并列为世界五大顽症。得知自己的病情,他决定在2015年11月2日自己生日当天,去瑞士进行安乐死。经过面试,他和医生确定了离开世界的时间。进入9月,西蒙·宾纳已经几乎不能说话,需要拄拐杖行走。病情的恶化让他无法等待,他选择将安乐死日期提前到10月。这一天,躺在床上的西蒙·宾纳按下开关,比平常高达30倍浓度的麻醉药注入他的身体,4分钟后他安然离世。BBC首次深入细致地把西蒙·宾纳安乐死的故事记录下来,超过一百万英国人观看了他安乐死的全过程,观众在电视机前泪奔。(中国青年网 2016年2月14日)

  二、素材扫描

  1.西蒙·宾纳为什么选择安乐死

  人到了生不如死的地步而选择安乐死,这是现代社会比较文明的一种死亡方式,也是面对疾病折磨的无奈之举。西蒙·宾纳之所以选择安乐死,是因为这种死就像在梦中沉睡过去,没有任何痛苦,是有尊严和比较人性化的。查出病情,医生告知西蒙·宾纳,他会逐渐失去说话的能力,逐渐失去自理的能力;当呼吸肌都衰竭的时候,他就走到了生命的尽头。这对自尊心极强的西蒙·宾纳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他说:“我是一个独立的人,以这样的方式死去不是我想要的。”选择安乐死,使自己减轻痛苦,死得有尊严,以免给家人与社会增添重负,又能节约资源,用于更需要的病人身上,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选择安乐死也与人本身的素质密切相关,个人素质、文化层次越高的人更会认同安乐死。选择安乐死,更是一种行使自己权利的体现。当西蒙·宾纳决定安乐死时,我们应该感到高兴,这是人类进步的体现,他是敢于面对现实的勇者。(作者:杨艺能,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考场速用】实施“安乐死”体现了一种公正、公益的原则。当人的死亡仅是时间问题时,治疗所花费的巨大代价只能使生命在反复无常或痛苦不堪的状态中拖延时日,病痛与日俱增,尊严消失殆尽,生命最终无可挽回,采取安乐死往往容易为道德所允许、被大多数人接受。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也有选择怎样死的权利,我们无需用所谓的传统道德标准横加指责。

  适用话题 权利;文明;选择;尊重生命;尊严

  2.西蒙·宾纳选择安乐死带给人们的思考

  得知病症半年之后,西蒙·宾纳的病情发展很快。他的手开始不自主地发抖,他觉得自己很虚弱,他说:“我觉得我现在就像一辆废旧的汽车,已经不值得花时间精力去修补它了。”他不顾妻子的反对,坚持要去瑞士那家安乐死诊所面见医生。经过深切长谈,医生认真评估了他的心理状态,确定这是他深思熟虑的选择而不是一时冲动。西蒙·宾纳不是一个小孩,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有权对自己的生命做出抉择。同时,他毕业于剑桥大学,精通4国语言,又有很强的领导能力,并拥有自己的事业。因此,往往人们更愿意看到这样的人能用顽强的毅力与病魔抗争,给大家塑造一个非凡的榜样。(中国青年网2016年2月14日)

  【考场速用】毫无疑问,西蒙·宾纳是一个有修养、有主见、热爱生活的人。他深爱他的妻子,爱他的事业,正因为如此,他才毅然决然尽快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免让病痛折磨自己也折磨家人——这正是令人感动之处。然而,像这样一个能力超强、事业如日中天的男子汉,倘能勇敢面对病痛和苦难,或许可以书写别样的传奇人生。

  适用话题 爱;主见;舍己为人;面对苦难;勇敢坚强

  3.在我国,人们对安乐死不像西方国家那么迫切

  受儒家生死观念的影响,在“不知生,焉知死”的文化中,人们对死亡充满了害怕和恐惧。死,总是和黑暗、鬼神等联系在一起。这种传统文明在现代文明出现若干年后,依然占据着一定的地位。巴金卧病在床二十年,尤其是临终前几年,口不能言,笔不能书,意不能达,非常痛苦,他曾对亲友说:“从今以后,我为你们而活。”他没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因为在中国,安乐死还没有正式立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轻残。由于制度的不同,历史的差异,再加上伦理、道德、观念、社会舆论及国策的束缚,一些人对于安乐死的要求不像西方国家那么迫切。(社科网 2015年10月16日)

  【考场速用】健康、快乐地活着自然好,但死亡也并没有什么可怕,有生有死,自然之理也。然而,怎样死,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有人说,死是无法选择的,只能听天由命,此言差矣。

  医治无效,为了摆脱痛苦结束自己的生命,也是一个可理解的选择方向。然而,个人意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有悖于传统文化。更何况,一个人病重无法自理,哪怕他只是顽强地活着,就对爱他的人意义非凡。

  适用话题 更新观念;移风易俗;崇尚文明;面对死亡

  4.对于安乐死,我国应该如何立法

  在对北京人的一项调查中,有不少人赞同安乐死,人们逐渐接受了“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这一观点,认为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是帮助病人实现自己的选择,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这说明整个社会的生死观发生了巨大变化。鉴于此,我国对于安乐死也该适时立法了,例如确定安乐死的适用条件,规范适用程序,确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中华励志网 2016年1月5日)

  【考场速用】随着社会文明和科学的发展,安乐死逐渐为多数人所理解或接受。随着一些国家率先完成安乐死立法,安乐死的合法化也被不少国家提上议事日程。中国也面临着这样的社会问题,“孝子杀母”这样的悲剧更是极端,我们不妨与时俱进,从国情出发,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使安乐死摆脱“违宪”“侵犯人权”的困境,使合情合理的事情也合法。

  适用话题 尊崇意愿;与时俱进;规范立法

  三、素材热议

  @黑夜骑士:西蒙·宾纳是高才生,通晓四国语言,运营着不错的公司,但因为病魔缠身,美好的灵魂被困在一具肉体上,不能动,不能吃,不能言。视线所及,只有眼前一寸天花板。耳听亲人的关心,他不能回应感谢。他就像一盆有人类思想灵魂的植物,内心痛苦不堪。安乐死让他摆脱病痛的折磨,也使他更有尊严,是明智的选择。

  @Ladylily:身边一位同事的母亲就是类似重病不能自理的情况,尽管倾家荡产承受着每个月上万元的医疗费用,这位同事也愿意延长母亲的生命,她只说“母亲活着,我就有妈妈”。现在她的母亲会通过眨眼睛和温暖的凝视,来告诉女儿她很欣慰她活着,因为能看到女儿,这是她生命中最大的依恋。

  @摘嗰蘋淉:有人说,西蒙·宾纳不顾及妻子儿女的感受决然选择安乐死是自私的,我却不敢苟同。面对病痛,西蒙·宾纳没有焦虑,没有绝望,没有把自己的痛苦转嫁给别人,甚至看不到他纠结的表情,无法体会到他肉体和灵魂的煎熬,他反而更爱他的妻子他的朋友,哪里谈得上自私?

  @梦想de城堡: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不尊重生命,是一种消极悲观的生命观,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考场速用】人怎样来到这个世界自己无法选择,但怎样离开这个世界却是可以自由选择的。特别是当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而自愿结束生命时,我们任何人都无权用自己的是非标准去妄议和评判,甚至横加指责。尊重他人的选择,维护他人的尊严,是起码的道德操守。

  适用话题 尊重;尊严;辩证看问题;爱与生死

  四、他山之石

  1.澳大利亚通过《晚期病人权利法》

  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产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允许实施安乐死行为的法律。这部法律对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

  2.荷兰上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将荷兰冠上了全世界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国家的称号。该法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它为了防止医务人员滥用权利,特别规定了3个前提条件加以限制。比如病人必须是无医治希望,其病痛必须是任何人都无法忍受,病人在意识清醒时真实自愿地要求实施安乐死等。

  3.奥地利、日本判助人安乐死为杀人罪

  以法律形式确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数不多,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在立法上将安乐死确认为合法行为。比如奥地利、日本的刑法都规定受他人迫切请求而帮助其自杀的行为人,要处以六个月以上的刑罚。这些国家在处理安乐死案件时,通常以杀人罪来定罪处罚,但量刑很轻。

  【考场速用】是否实施安乐死,患者虽然有权自己决定,但在实施过程中还要受到法律、道德的约束和限制,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如果一个国家确认了安乐死的合法性,在实施过程中又符合法定的程序,则无可非议。反之,任何患者和医务人员都不能轻易要求或实施安乐死。法不容情,是行事的底线。

  适用话题 法治;道德;情与法;自由与约束

  四、时文凝眸

  “孝子杀母”呼唤“安乐死”立法

  □毛开云

  无怨无悔照顾中风老母18年,从把屎把尿到背母买药,邓明建的仁孝感动了亲友和市民。但母亲的生存愿望并不强烈,痛苦至极的她再三请求儿子让自己死去,邓建明迫于无奈答应母亲请求,买来农药助其安乐死。2012年5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孝子杀母”案进行一审宣判,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邓明建受到法律处罚,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又展示了法律的威严,是情、理、法合并运用的结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孝子杀母”案不得不让人思考一个问题:我国能否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后,比利时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按照法理来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只要“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按照严格的条件与程序实施的,这种行为就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孝子杀母”之所以受到法律处罚,错在操作程序和操作方式不当;而被判缓刑,实质上是对“安乐死”这种死法的默认。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既要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来操作。一般认为,在程序设计上,有四个关键内容需要规范:一是病人的申请,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既然有“安乐死”存在,按照“存在即合理”的理论,合理如何上升为合法,应该引起我国法律界的思考。

  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也是以人为本的做法,既结束患者的痛苦,又减轻家属的负担,还节约医疗资源。一石三鸟,何乐而不为?正因如此,在“既要让生者活得有尊严,也要让患者死得有尊严”的当下,加快“安乐死”立法刻不容缓。